【圆明网】大连市法轮功学员孔庆春原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泌尿外科副主任医师,一九九五年四月开始学法轮大法后,在工作中一切为患者着想,不收患者礼物,不吃请,受到患者好评。因为坚持修炼法轮大法,遭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曾多次遭绑架、非法关押。2016年6月28日早晨七点左右,孔庆春在去临时居所的路上,被红旗派出所单伟等警察绑架、构陷。
孔庆春2017年4月被甘井子法院诬判四年,同年8月17日被劫入监狱,在沈阳东陵监狱被狱警指使的犯人殴打。家属申冤无门,甚至连一份判决书都拿不到。据悉,2017年3月15日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非法庭审孔庆春时,检察官庄宁陈述所谓“案情”后,审判长问他给出的罪名是什么,审判长问了他一句:“有这个罪名吗?”于是庄宁又换了一个罪名,后来翻了翻卷宗,又换了一个。检察官瞎起诉、法官瞎判,这是中国社会的悲哀。
2018年7月大连市中级法院将“孔庆春、方彩霞”案与另外259件信访案件一起交给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信访办处理。2018年7月24日,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信访办约见了家属,信访人员询问基本情况后,告诉家属:如不服对此案的判决,还有法律程序可以纠正原来的判决和裁定,“孔庆春、方彩霞”案可以向大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如对再审结果还不满意可以向辽宁省高院申请再审,然后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查建议或抗诉。这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程序,如果不走完整的法律程序,信访不能处理。
家属开始准备向大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递交再审申请,需要申请人提供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孔庆春、方彩霞”案判决时,法院并没有把判决书、裁定书交给家属,现在需要了,就去向法官要,一审法官郭丹华,二审法官殷传茂拒绝把判决书、裁定书给家属。
本来孔庆春是有法律文书的,但是多次调换关押地、监狱方面的几次搜查,法律文书已经不在本人手中,监狱方面也拒绝提供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审、二审律师也有一份法律文书,但被司法部门警告,不得把法律文书向外界透露,否则,吊销资格证书。
2018年7月末,家属带着孔庆春委托家属对“孔庆春、方彩霞”案阅卷、允许家属对案卷复印、拍照的委托书去大连市中级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要求阅卷和复印法律文书,工作人员告诉家属必须是律师才能来阅卷和复印法律文书。于是家属请律师帮忙,律师来后,这位工作人员又说,必须是当事人亲自委托律师才行,家属不能转委托。
9月份,家属带着孔庆春对律师的委托书和律师再次来见这位工作人员,她说:必须得主审法官签字才能给复印,于是律师带着手续去找法官殷传茂签字,结果殷传茂指出律师不该违反大连市律师协会的规定而接受法轮功的委托,同时殷传茂把此事告诉了大连市律师协会,使此律师事务所的两位有关律师受到处分。
就这样不但法律文书没有复印,还使接受委托的律师蒙受巨大损失。这是个陷阱,法院工作人员的要求,使没有工作经验的新手律师因信任法院工作人员而轻而易举的上当,使一时疏忽的成熟律师面临失去资格的危险。
《最高法院关于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要求庭审等全部笔录都必须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和律师公开,但法轮功案件除外。
以上种种使孔庆春和其他身陷囹圄的法轮功人及其家属,根本就无法为自己和亲人申冤,法轮功错案、冤案无法得到纠正。
炼法轮功的人之所以炼法轮功,绝大多数人都是身患绝症、多种疾病、在监狱的环境不让炼功,就使疾病有复发的可能,再加上监狱强制劳役,生活条件艰苦,医疗条件有限,病危也不及时放人出去治疗,直到人快不行了才放人。失去了恢复的机会,很多人就这样去世。
孔庆春也是因为上学时刻苦学习,经常彻夜不眠,致使自己的肝受到伤害,上大学时查出肝病,即使自己成为医生也无法医治自己的病,直到炼法轮功病才不治自愈。他根本没伤害过任何人,也没做过违法的事,上班的途中走走路就被抓起来判刑四年,和方彩霞一起积攒的三万一千八百元钱被公安人员扣押,至今不予返还也不给扣押清单,也不给任何收据。
现在信访要求走法律程序,上级法院要家属和本人拿出判决书、裁定书,却在各个环节都有命令不许把判决书、裁定书给法轮功本人或家人,致使法律程序无法开始,也无法向更高一级法院申请立案,这样的做法就是变相的不给法轮功学员纠正冤判。难道说只要这个人炼法轮功就可以随便判刑吗?就可以把不是他的罪名强加给他吗?就可以用各种非法手段陷害吗?这些法律之外的规定和命令,剥夺了法轮功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使法律失去了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肆无忌惮地抓捕法轮功人,还不给法轮功人纠正错案、冤案,让他们和家属投诉无门,不得不被监狱关押,被暴力转化和被监狱超强度的奴工。2016年,仅辽宁女子监狱第一监区就完成生产指标九千多万元,全女子监狱第一。2017年,又定了一亿的指标,政法系统就是想用这样的方式增加收入或者繁荣经济吗?
难道是法轮功学员就必须承受各种不实指控和罪名吗?难道是法轮功学员就该承受冤判和牢狱之灾吗?无论有多冤都不能给纠正冤案吗?就可以被公务人员侵吞财产不予返还吗?为什么这么做?依法治国,依的是法律,不是某些人的命令和指使,更不应该是违法的所谓规定和内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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